秦湛通判常州的时间有两种记载,一种记载是在政和中,另一种记载是绍兴二年至绍兴四年,即所谓政和说和绍兴说。
秦观后裔家谱中无一例外地记载了秦湛政和中通判常州,清康熙《常州府志》记载了秦湛在政和六年(1116)任常州通判,时间较家谱更进一步落实到年份。
1926年锡山秦氏九修宗谱,秦毓钧据《咸淳毗陵志秩官门》的记载,秦湛通判常州的时间是绍兴二年(1132)四月至绍兴四年,并在宗谱上加以说明。(见《锡山秦氏宗谱》上秦毓钧撰《先淮海公墓改葬年月考》)此说得到了扬州师范大学教授秦子卿的认同,顾吉辰在《祠堂博览》2005年冬之卷《也谈秦观改葬的时间》一文中予以认同,并提出了李心传《建炎以来系年要录》的记载,否定了政和说。据《要录》卷51高宗绍兴二年二月戊子条:“右奉议郎,监诸军计司秦湛添差通判常州,以党人子特录之也。(注:湛,观子,已见)”记载确凿,与咸淳毗陵志合,可证秦湛在绍兴二年曾通判常州,但并不能依此推翻秦湛在政和中曾通判常州的事实。
这里有一个问题值得考虑。咸淳《毗陵志秩官门》载:“添差常州通判军州事一员,宋初置,省于建炎,复于绍兴。”靖康之难,宋高宗即位改元建炎后南逃,时局不稳,常州通判就没有了。到南宋定都临安(杭州)后改号绍兴,恢复常州通判,秦湛又通判常州,这时秦湛是右奉议郎,监诸军计司,是有官职的,因此不能排除秦湛在此前就曾通判常州,即秦湛在政和中通判常州期满后,就任监诸军计司之职,因在常州有惠政,故在绍兴二年再次通判常州。因此,笔者认为秦湛曾两次通判常州,因宗谱修辑时只写了秦湛的最高官职常州通判,记录了其最初的一次任职时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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